(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与戚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戚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57号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纵海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戚伟,男。被告:戚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戚伟、被告戚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案所涉车辆皖LXXX**、皖LXXX**、皖LAXXX**货车三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所涉车辆皖LXXX**、皖LXXX**、皖LAXXX**货车三辆(车辆详情见扣押清单)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等或以其他方式降低扣押车辆的价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潮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付广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