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宁波东煌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东煌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纪强。委托代理人:虞旭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英。上诉人宁波东煌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煌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甬慈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东煌轴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甬慈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宁波东煌轴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金平审判员 樊瑞娟审判员 梅亚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