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卓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欧华玛新型建材(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崇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杭州卓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欧华玛新型建材(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崇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97-1号原告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被告杭州卓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欧华玛新型建材(大连)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崇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17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于晨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