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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吉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军,吉林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李爱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舒郊乡。委托代理人:李亚洲,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钱大为,院长。委托代理人:崔杨,女,汉族,该医院法律顾问,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军与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军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惠娟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微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