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向某某,男,生于1958年6月20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倍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某某,女,生于1964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