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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马淑云、高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淑云,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马淑云,女,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高猛,男,住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马淑云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猛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猛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小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国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