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与被告张松领、李振、张宾宾、王子太、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市府社区居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1670号原告刘勇,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中。委托代理人程玉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领,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李振,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张宾宾,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王子太,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市府社区居委会(市府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田新章,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张松领、李振、张宾宾、王子太、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市府社区居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青田审判员 田 蕾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詹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