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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寿礼与章丘市普集高赵机械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寿礼,章丘市普集高赵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1665号申请执行人陈寿礼,男,生于1955年11月24日,汉族,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章丘市普集高赵机械厂,住所地章丘市,业主高绪友,男,生于1953年12月31日,汉族,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寿礼与被执行人章丘市普集高赵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济民一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朱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