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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43号原告董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董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