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43号原告董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董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