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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天池玻璃纤维厂与被告桂林橡胶制品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天池玻璃纤维厂,桂林橡胶制品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9号原告德阳市天池玻璃纤维厂。法定代表人,刘守明。委托代理人何正阳,男,生于1972年,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女,生于1976年,汉族。被告桂林橡胶制品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泽。原告德阳市天池玻璃纤维厂与被告桂林橡胶制品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市天池玻璃纤维厂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82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