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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山市绿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绿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行初字第2号原告:中山市绿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何双发。被告: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德荣,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绿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绿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绿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绿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绿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代理审判员  林谊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健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