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行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林振文与李燕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文,李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林振文,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燕龙,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振文与被执行人李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燕龙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也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李燕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63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林振文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李燕龙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