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与高雷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高雷,哈尔滨市汤尤羽毛球会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01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云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商志宝,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雷,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金玉莹,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汤尤羽毛球会馆,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200号。负责人蔡志强,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芳敏,该单位职员。上诉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高雷,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汤尤羽毛球会馆(以下简称汤尤会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会展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薛云霞、商志保,被上诉人高雷及委托代理人金玉莹,原审第三人汤尤会馆的委托代理人徐芳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11月初,会展中心将其所有的综合训练馆租赁给汤尤会馆经营羽毛球俱乐部。2013年1月31日,高雷到汤尤会馆打羽毛球,将自驾的黑A67G**号马自达轿车停放在院内,被会展中心院内建筑物上坠落的冰雪砸坏。高雷为此修车花费47,557元,同时被砸坏的还有高雷放置在车上的价值3,850元的车用行李架。高雷在一审法院诉称:2013年1月31日,高雷到汤尤会馆打羽毛球,将自驾的黑A67G**号马自达轿车停放在院内,被会展中心院内建筑物上坠落的冰雪砸坏。高雷为此修车花费47,557元,同时被砸坏的还有车上的价值3,850元的车用行李架,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会展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1,407元,汤尤会馆应负连带责任。。会展中心在一审辩称:高雷所述其自驾车在会展中心的院内被砸坏的事实属实,但会展中心在此事件中无过错无责任,因此会展中心不应承担责任。进入冬季后,会展中心曾多次发文通知汤尤会馆制止所有车辆进入本案发生事故的区域内,如果发生事故,由汤尤会馆承担责任。会展中心也在发生事故区域内挂警示牌制止所有车辆进入,而且事发后会展中心曾经向汤尤会馆询问为什么未遵守会展中心的通告,汤尤会馆明确告知会展中心已告诉过所有会员门前不允许停车,但高雷不听劝告。因此,发生意外事故,不应由会展中心承担责任。在会展中心与汤尤会馆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也有发生任何事故由汤尤会馆承担责任的约定。会展中心从未向任何社会车辆收取过停车费用,会展中心因而对所有进入会展中心的车辆没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因此,会展中心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汤尤会馆在一审辩称:高雷所述其自驾车在会展中心的院内被砸坏的事实属实,但与汤尤会馆无关。高雷停车的位置不是第三人负责管理的地方,会展中心下达的文件其也遵守,而且也摆放了路障,并对客人进行过提醒。所以,汤尤会馆对此次事故无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会展中心与汤尤会馆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高雷自驾车到汤尤会馆处打球,汤尤会馆已提示高雷院内禁停车辆,高雷仍坚持停放,因此高雷车辆损坏其应承担次要责任,会展中心将场地租给汤尤会馆使用,应承担保证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的义务。会展中心与汤尤会馆的协议中约定会展中心对出租房屋的公共区域的防火、卫生、安全负有责任。会展中心的房屋坠落的冰块将高雷车辆砸坏,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会展中心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故对高雷车辆损害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向原告高雷赔偿46,266.30元;二、驳回原告高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会展中心负担1,035元,高雷自负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会展中心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会展中心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责任。首先,会展中心曾多次发文通知汤尤会馆制止所有车辆进入本案发生事故的区域内。如果发生事故,由汤尤会馆承担责任。同时,会展中心在事发区域内悬挂警示标志制止车辆进入,但高雷不听劝告坚持停放车辆,致使车辆被砸。会展中心认为汤尤会馆虽履行告知义务,但由于管理不当才导致损失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高雷不听劝阻坚持停放,导致车辆被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会展中心与汤尤会馆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有发生事故,由汤尤会馆承担责任的约定,因此会展中心对此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会展中心的上诉请求。高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二审庭审时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汤尤会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二审庭审时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庭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双方当事人诉争焦点问题为:高雷车辆被冰雪砸坏的损失,会展中心及汤尤会馆是否应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会展中心将部分房屋租给汤尤会馆经营羽毛球俱乐部,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正确。依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承担保证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的义务。关于高雷车辆被冰雪砸坏的损失,会展中心及汤尤会馆是否应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高雷驾车到汤尤会馆打球,将车停在会展中心院内,由于会展中心房顶的积雪坠落将高雷停放的汽车砸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展中心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保证房屋设施的安全性,并负有管理和维修义务。会展中心未及时清除屋顶冰雪造成冰雪坠落将高雷车辆砸坏的损害后果,会展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高雷未按指定地点停车,并且在汤尤会馆工作人员提示禁止停车的情况下,仍将车停在危险区域其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原审法院判令会展中心对此次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雷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汤尤会馆在此次损害事故中尽到提示义务,依据汤尤会馆与会展中心签订的租赁协议,会展中心对出租房屋的公共区域的防火、卫生、安全负有责任,原审认定汤尤会馆不承担责任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会展中心主张汤尤会馆虽履行告知义务,但由于管理不当才导致损失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上诉人会展中心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焦崇升审判员 郎晓侠审判员 李庆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