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马民初字第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赵明光与刘仁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马民初字第0861号原告赵明光。被告刘仁玉,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光与被告刘仁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明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赵明光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公告费用30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赵明光负担。审 判 长 周天保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