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131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劳星海。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邦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5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执行费107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