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特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薛菊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菊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特字第00061号申请人薛菊泉。申请人薛菊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倪腊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倪腊梅,女,1933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西大营门xx号,系申请人薛菊泉的配偶。申请人薛菊泉陈述:被申请人倪腊梅中风导致老年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倪腊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薛菊泉为监护人。审理中,申请人变更部分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倪腊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薛菊泉与倪腊梅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薛荣福、薛林娣、薛兰珍等五个子女。倪腊梅于2014年3月27日因“左侧肢体无力4天”入住苏州市立医院,于2014年4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糖尿病”。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倪腊梅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倪腊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薛菊泉提供的户籍信息证明、病历、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倪腊梅的病情,其目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申请人薛菊泉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不适合担当监护人,要求由其子薛荣福作为倪腊梅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薛荣福系被申请人倪腊梅的儿子,可以成为倪腊梅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倪腊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薛荣福为倪腊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费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