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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志惠与刘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惠,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右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惠,女,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刘伟,男,蒙古族,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伟的房屋进行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查干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