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龙王财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襄阳农商行与杨学政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政,杨全枝,杨学道,杜随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龙王财保字第00001-1号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农商行)。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林,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何欢欢、王邦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学政。被告杨全枝。被告杨学道。被告杜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农商行与被告杨学政、杨全枝、杨学道、杜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学政、杨全枝、杨学道、杜随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尤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