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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行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罗金保、豆惠清与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金保,豆惠清,三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琼行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金保。上诉人(原审原告):豆惠清。委托代理人:廖松日,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升霞,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新风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岩峻,该市代市长。委托代理人:陈世鸥,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符喆,三亚市吉阳区筹备组工作人员。上诉人罗金保、豆惠清因其诉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拆迁及安置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亚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经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罗金保、豆惠清诉三亚市人民政府拆迁涉案房屋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三亚市人民政府安置赔偿,故已领取涉案房屋补偿金的徐晓琴与三亚市人民政府拆迁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未追加徐晓琴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违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亚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金保、豆惠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华代理审判员  赵敬义代理审判员  麻红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励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七十一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