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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巫法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马才华与王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才华,王先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巫法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马才华,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王先成,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才华与被告王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才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才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太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先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