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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24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已经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庆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