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黎建诉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2256号申请执行人黎建。被执行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念宝。被执行人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建与被执行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维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