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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苏志强与王碧娥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志强,王碧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苏志强,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厦门市人,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王碧娥,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人苏志强以与被申请人王碧娥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王碧娥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维护申请人苏志强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碧娥所有的位于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街87-20号店面(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000487**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号:安国用(2012)第0002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王碧娥所有的位于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街87-20号店面(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000487**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号:安国用(2012)第0002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查封期间上述房产内财产由被申请人自行保管。2、查封林臻杰所有的位于安溪县凤城镇利民路368号时代广场D楼2001房产(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2014049**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号:安国用(2014)第004089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安溪县凤城镇利民路368号时代广场D楼2002房产(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2014049**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号:安国用(2014)第00408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查封期间上述房产内财产由担保人林臻杰自行保管。申请人苏志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淑珍审判员  陈琳冰审判员  陈江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