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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谢文华与溶江镇龙源村委会镰刀湾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唐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华,溶江镇龙源村委会镰刀湾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唐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3号原告谢文华,律师。被告溶江镇龙源村委会镰刀湾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唐日乾,社长。被告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华与被告溶江镇龙源村委会镰刀湾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唐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钰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