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陈小文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409号罪犯陈小文,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当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2010年11月4日经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1月1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小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