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徽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与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13号原告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UKEJIAN,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敏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