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郑晓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镭,钟丽丽,倪向荣,龙岩立恒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234号申请执行人郑晓镭。委托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丽丽。被执行人倪向荣。被执行人龙岩立恒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硬质合金产业园A-04-F-1地块),组织机构代码56734804-0。法定代表人倪向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晓镭与被执行人钟丽丽、倪向荣、龙岩立恒合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4万元。经查,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执行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钟丽丽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华莲路55号[紫金大厦(H楼)]H幢10B(1008房号)办公用房和C218、C219号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105373号),得拍卖款226万元,申请执行人郑晓镭分得执行款23131元;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钟丽丽、倪向荣名下房产数处,其中倪向荣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2号(龙厦铁路莲东安置小区)15幢12号店面及14幢3号店面(抵押金额480万元),因价值尚不及抵押债权数额,抵押权人又未申请执行,故暂未处置;其余房产部分抵押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部分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抵押权人已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本院未予以处置;本院还查封倪向荣名下闽F059**、闽F112**号汽车各一部,因无车辆下落线索,故暂未处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