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执证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证字第0004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沣惠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刘生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法定代表人:闫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莲证经第613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械设备并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该设备,后陕西通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设备进行评估确定该设备评估价位527.83万元,本案执行案款500万元人民币,延迟履行利息194.25万元人民币,合计694.25万元。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上述设备以500万元人民币抵偿本案所有债务,被执行人应当和申请执行人共同办理设备清点和移交手续。现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证字第0004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