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258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群群、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名朱徐焍。婚初因被告脾气暴躁,难以沟通,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沉迷于赌博恶习,致使夫妻关系恶化,期间被告保证不再赌博,可仍不思悔改。原告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某辩称,夫妻关系还可以,自己确实去赌博,而且输了很多钱,但在写下保证书后,再也没有去赌博过。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双方能重归于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名朱徐焍。婚后因被告在外赌博,双方为此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被告恶习难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涉诉。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出生证明、保证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由于被告在外赌博,致使夫妻产生矛盾,但没有其他原则性的分歧,现被告也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且希望和好的态度亦比较诚恳,相信今后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相互间多些尊重,多为家庭、女儿考虑,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原告朱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闫飞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