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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玉梅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542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梅,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户籍所在地:晋城市城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2014年8月1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逮捕,同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玉梅从一姓武的男子(情况不详)处获得“阳光在线”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和密码后,又从网上下载了“阳光在线”,然后在晋城市城区文昌东街凤鸣小区47号楼5单元201室其家中,利用该赌博网站组织赌博,并先后接受两名女性牌友及赵某的投注,从中抽钱获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并查明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李玉梅接受赵某1000元赌资,为其兑换筹码供其赌博投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玉梅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梅为获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玉梅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玉梅的犯罪性质,及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玉梅可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玉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扣押的台式电脑二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