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魏桂霞与陕西华泰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桂霞,陕西华泰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469号申请执行人魏桂霞,女,1984年10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泰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魏桂霞与陕西华泰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魏桂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4)196号裁决,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25元及为申请人魏桂霞补办补缴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2月15日期间社会保险(具体缴费基数应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数额为准),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李凯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4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田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