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商初字第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莫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0667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666号。负责人沈晓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烨、郑俊,均系该行职员。被告莫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莫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经本院限期催缴仍未缴纳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 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顾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