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娄忠健与合肥市金三角加油站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忠健,合肥市金三角加油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娄忠健,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市金三角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湘合,总经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金三角加油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司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