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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锡荣与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锡荣,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3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锡荣。委托代理人陆建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冶路328号。法人代表人徐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勇,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印霄龙,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锡荣与被申请人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农机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锡荣申请再审称:东风农机公司对王锡荣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赔偿2015166元,应参照工伤并按十五年计算赔偿王锡荣医疗费、包括误工费108万元;东风农机公司原来的改制应属无效;保留永久追诉医疗费的权利及改制财产的追诉权。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锡荣系东风农机公司职工,其退休后仍受聘于原单位,其与被申请人东风农机公司之间构成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王锡荣在下班回家途中所受伤害,并非系从事东风农机公司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且其表现形式亦非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其要求参照工伤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主仅对雇员从事其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东风农机公司无需向王锡荣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原判在综合考虑王锡荣的医疗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等基础上,判令东风农机公司对王锡荣做相应的补偿并无不当。关于王锡荣认为东风农机公司原来的改制应属无效等申请事项,已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王锡荣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锡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军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正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