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正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正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5号罪犯陈正华,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小学毕业,住浙江省,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嘉善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7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五年一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正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正华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正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