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龙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龙,绰号大茶,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东寮村*房内**号。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龙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婷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龙伙同“葵弟”(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河滨路邓留山甜品店门口,将被害人蔡某阳停放在路边的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盗走,后由“葵弟”负责销赃。经鉴定,蔡某阳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7785元。(二)2014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龙伙同“葵弟”驾驶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五一路才子服装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兰停放在路边的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盗走,后由“葵弟”负责销赃。经鉴定,李某兰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6934.4元。(三)2014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龙伙同“葵弟”驾驶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衣美聚服装店门口,将被害人吴某微停放在路边的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盗走,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许某龙和“葵弟”为抗拒抓捕与群众发生打斗,后许某龙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吴某微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5674.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龙的抢劫行为属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提出了对被告人许某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蔡某阳、李某兰、吴某微的陈述,证人冯某顺、徐某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摩托车合格证复印件,收款收据,摩托车发票,送货单,视频截图照片,办案说明,另案处理呈批表,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许某龙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两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其在实施第三次盗窃行为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依法应对被告人许某龙以盗窃罪、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龙犯盗窃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应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才属抢劫既遂,因被告人许某龙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龙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愿认罪,自觉接受了财产刑的处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许某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交国库;T型撬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恩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世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