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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庄飞军、侯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202号。法定代表人张宽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凯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王雷,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飞军,职业不详。被告侯小平,职业不详。原告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庄飞军、侯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恒威上品君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两被告系该小区4号楼1301室房屋业主。2012年8月,原告在巡视时发现两被告违反《上品君园房屋装修管理协议》的规定,在其房屋屋顶及东侧露台搭建阳光房。原告与两被告沟通,并于2012年8月28日向其送达了《违规装修整改通知单》,要求其在2012年9月9日前自行拆除。未果后,原告将两被告的违章搭建行为报告给舟山市定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该局于2012年9月18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要求两被告整改。但两被告仍未改正。原告认为,两被告擅自搭建构筑物,违反规约,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其装修行为有监督管理的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拆除搭建在位于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198号恒威上品君园4号楼1301室房屋的屋顶及东侧露台上的构筑物。本院认为:相关行政机关针对两被告的搭建行为已受理处理,故原告就本案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原告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80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於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