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三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庭业与马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庭业,马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877号原告:王庭业,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郭连波,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仁明,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庭业诉被告马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仁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庭业撤回对被告马仁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王庭业承担。审 判 长 刘 妮人民陪审员 赵树芝人民陪审员 李家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