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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三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庭业与马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庭业,马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877号原告:王庭业,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郭连波,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仁明,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庭业诉被告马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仁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庭业撤回对被告马仁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王庭业承担。审 判 长  刘 妮人民陪审员  赵树芝人民陪审员  李家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