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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柴芳与蔡伟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芳,蔡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102号申请执行人:柴芳,女,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奋斗,西安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红,西安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蔡伟华,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育鹏,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芳与被执行人蔡伟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伟华已根据(2014)碑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调解书返还申请执行人柴芳岳立和西安银行卡一张(卡号:622136604010081385)、岳立和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622700422680169843)、岳立和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2700422268016984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碑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