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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世龙等8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平县支行,刘爱兵,陈世飞,生力,杜金凤,陈世龙,李飞,吴维杰,吴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平县支行被执行人:刘爱兵被执行人:陈世飞被执行人:生力被执行人:杜金凤被执行人:陈世龙。被执行人:李飞被执行人:吴维杰被执行人:吴秀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世龙等8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公证处已于2013年12月04日作出的(2013)建证经字第44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2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赵润军助理执行员  刘景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明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