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付山、郭英、阜阳市恒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付山,郭英,阜阳市恒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690号原告: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广龙,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胜、崔雪,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付山。被告:郭英。被告:阜阳市恒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付山、郭英、阜阳市恒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