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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原伟与陈锦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原伟,陈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257-1号申请执行人陈原伟,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锦德,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原伟与被执行人陈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陈锦德应支付申请人陈原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的义务。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原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