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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花远春与程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花远春,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花远春,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第四师67团。被申请人程兵,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第四师67团。申请人花远春因与被申请人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兵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申请人花远春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花远春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兵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申请人花远春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昱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雷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