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祥亮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济行监字第11号张祥亮:你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历行初字第87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改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要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对你提出的申请,依法具有管辖依据和行政职权。2008年12月12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举行了有你参加的答复会,在会议上对你的申请作出了正式答复,并于2008年12月15日形成了《会议记录》。你于当时即知道了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具体内容,并于会议之后取得了该会议的《会议记录》。你针对2008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部分,于2011年10月19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