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晓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944号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0号枫景观天下立体车库二层。法定代表人:江衍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玉鸽,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晓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