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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X诉被告赵X、高X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赵X,高X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曹X。被告赵X。被告高X。原告曹X诉被告赵X、高X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X负担50元。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雄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