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X诉被告赵X、高X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赵X,高X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曹X。被告赵X。被告高X。原告曹X诉被告赵X、高X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X负担50元。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雄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