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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民一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从夕梁与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夕梁,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一初字第01244号原告:从夕梁,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建筑施工员,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丁阳光,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从夕梁诉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聂青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