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腾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腾源贸易有限公司,劳锦锋,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婷,余广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首层01单元、A座4层、5层、6层。负责人余雪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腾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振华路A343号铺之二。法定代表人劳锦锋被执行人劳锦锋,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4号德怡大厦二层18号铺。法定代表人余广标被执行人陈建婷,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余广标,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腾源贸易有限公司、劳锦锋、陈建婷、余广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670611.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敬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