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5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后米与义乌市众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5084号原告:张后米。被告;义乌市众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娥。原告张后米诉被告义乌市众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后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后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后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