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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立民申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建筑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某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立民申字第0004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山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公司,住所地黑山县。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年5月21日由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黑黑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审被告张某某对一审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11日组织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申请再审称:2010年我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电焊工及其他零工作。2012年7月21日下午1时许,我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慎从楼上摔到一楼,身体严重受伤。2013年1月8日,经黑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20日被锦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13年12月31日,黑山县劳动争议仲裁院以(2013)黑劳仲案字第019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我各项工伤待遇135056.07元。该裁决送达后,被申请人向黑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我的仲裁请求,黑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我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系雇佣法律关系,故于2014年5月21日裁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我以为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黑山县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裁决就具有法律效力,就没有就(2014)黑黑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到黑山县法院申请执行,黑山法院立案庭拒绝立案。理由是我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系雇佣法律关系。为此我多次找到黑山县法院立案庭,但是至今不予立案执行,特此提出申诉。一、我认为黑山县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二、我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劳动关系,并非雇佣法律关系。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即《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可表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建立了劳动关系。故要求再审。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辩称:黑山仲裁院劳动仲裁是错误的,张某某与建筑公司是雇佣关系,只有在存在劳动关系时才存在劳动争议,雇佣关系是通过民事关系解决,黑山法院有管辖权,黑山法院做出的裁定是正确的。原审第三人张某某辩称:申请人不是在现场施工摔的,我与申请人是雇佣关系。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第59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雇佣关系,并无不妥。故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祖福山代理审判员  胡占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贾炫爔 来自: